2009年2月25日,國務院公布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旨在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本條例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范的是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發展改革委正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首批列入《目錄》的電器電子產品的品種,將在條例的實施準備期內報國務院批準。今后可以視實際需要,通過增補或調整《目錄》,逐步擴大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指出: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國家鼓勵和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相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示范、推廣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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