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在我國境內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計算機軟件產品是指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光盤等)。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