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無人駕駛法律法規缺失,未來的法規將在原有的基礎上修訂出臺。國際上走在最前沿的是德國和美國。
無人駕駛在技術上一日千里,法規的建設也亟待匹配。
6月7日,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汽車標準化研究所所長馮屹對《財經》記者表示,智能網聯汽車法律法規不會單獨出臺,一定是在原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行豁免、解釋或修訂。智能網聯汽車的相關標準可能會配合法規獨立出臺。
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發布了《智能網聯汽車法律法規適用性分析》(以下簡稱《分析》),《分析》明確了人工駕駛與無人駕駛的區別,并指出了現有法律、法規和標準與自動駕駛可能存在的沖突。在此基礎上對現存的法律法規以及標準進行了梳理,指出了會對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產生制約的具體條例。
馮屹同時表示,工信部聯合國標委對智能網聯汽車標準制定工作已經啟動,智能網聯汽車標準體系初步提出了95項標準,接下來進入面對社會公開征集意見階段。
馮是在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辦的“第三屆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及標準法規國際研討會(ICV 2017)”上做這番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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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網聯車的法律法規處于真空地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及其《實施條例》共同明確了國內現階段機動車應該由“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許可駕駛條件的人”駕駛,將“自動駕駛汽車”排除在外。
我國無人駕駛在技術路線、產業路徑等方面均有涉及,但在法律法規層面始終空缺。目前我國主要的法律依據是2003年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將駕駛車輛的對象限定為人,這并不符合無人駕駛的要求。法律上還沒有承認無人駕駛的存在。
早在幾年前,工信部委托中國汽車工業協會、中國汽車工程協會、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工展開研究。其中,中國汽車工程協會負責技術路線圖的制定;而汽標委則負責標準體系的規劃。
2017年4月25日,三部委發布《汽車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號召加快智能網聯汽車的技術創新。要求到2020年,汽車DA(駕駛輔助)、PA(部分自動駕駛)、CA(有條件自動駕駛)系統新車裝配率超過50%。規劃將“智能網聯汽車”作為八大重點工程之一,實現產業 轉型升級。
2016年10月,中國汽車工程協會發布了無人駕駛技術路線圖,這是首個國家制定的技術標準。從技術層面制定了無人駕駛汽車發展的三個五年階段需要達成的目標,規定在2030年前,每輛車都采用無人駕駛或輔助駕駛系統。
盡管戰略上無比重視,但法律法規的滯后令車企施展不開。2016年,我國頒布禁令,正在制定監管自動駕駛汽車測試的法律法規,在法規發布前車企不能在高速路上測試自動駕駛車。
車企方面也有訴求。上汽集團前瞻技術研究部副教授盧遠志對《財經》記者表示,希望我國在法律上能準許公開在指定區域內上路測試,并且可以借鑒加州的管理經驗為上路測試的車輛辦發路測牌照。
制定無人駕駛法規難點重重,馮屹表示,智能網聯汽車測試、銷售、生產、進口是受到了《道路安全法》、《標準化法》、《測繪法》的限制。
拿地圖測繪為例,由于測繪可能涉及到國家信息安全等重大問題,《中國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對這一行業的發展制定了嚴格的標準,需要進行測繪數據采集并提供相關信息成果的單位要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才能從事相應資質范圍的活動。
從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網站2016年11月15日公布的“全國甲級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單位名單”來看,166家企事業單位獲得了甲級測繪資質,可以進行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等活動。
對此,《分析》建議,針對智能網聯汽車可能涉及的“測繪活動”采取分類管理。由具有資質、國家授權的相關單位統一進行測繪,測繪成果是按照一定的程序交給汽車行業來使用,允許智能網聯汽車企業進行其他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測繪活動。
要上路還有一系列的障礙。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不得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p>
自動駕駛汽車的迭代后是否屬于非法改裝車輛,判斷標準是什么,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安全研究室主任周文輝也表示,相關法律法規內容的空缺是目前行業面臨的大問題之一。
借鑒國際經驗
無人駕駛領域,國際通行的法律是《維也納道路公約》,要求每一臺車有一個駕駛員“能夠在任何情況下控制此車”。我國并非簽署國。
聯合國汽車安全處官員Francois E. Guichard對《財經》記者表示,目前全世界范圍內,法律法規最完整最前沿的是德國,美國由于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立法不統一,存在很多問題。這對主機廠制造車輛的過程也提出了挑戰。
馮屹表示,美國和歐盟更注重系統性、宏觀性的研究。德國是從測試方面著手,德國機構合作建立了自動駕駛汽車的標準檢測步驟,以模擬方針、實車測試、功能安全方面進行評價。
百度自動駕駛事業部戰略合作與公共政策副總經理汪存富表示,目前各國出臺的法律大多集中在路測這一方面,而且是指南性質的。我國這塊是空白,可以從指南做起,后續技術和法規可以共同發展。
從技術發展上來看,美國是自動駕駛領域的領頭羊。而在法律法規制定方面,德國走在了國際前沿。近日,據德國媒體《SpieGEl》的報道,德國聯邦參議院通過了一部針對自動駕駛汽車的法律,將允許高度自動和完全自動駕駛系統來控制汽車的駕駛,但駕駛員必須得坐在車上并且隨時準備接管汽車的駕駛。
德國目前允許大型車企在德國道路進行自動駕駛汽車測試,主機廠可以進行自動駕駛的車輛測試,測試過程中司機必須在車內,但允許雙手“脫離”方向盤并轉移注意力。對于責任認定該項法律也提出了對策,它要求測試車輛安裝“黑匣子”,以便對整個行駛過程進行記錄,事故發生后方便追溯責任。
據路透社報道,該項法律在數據安全和數據采集等方面還有待完善,會在未來兩年內進行修訂。
?。▉碓矗嘿惖现菐欤┟绹鴱穆摪詈椭菡畬用娑家幎藷o人駕駛的法律。美國最早對自動駕駛進行立法的是內華達州,2011年該州批準自動駕駛汽車在州內的運行。自此,包括加利福尼亞州、佛羅里達州在內的17個州以及華盛頓特區通過了自動駕駛汽車的相關立法。
美國發布了《自動駕駛汽車政策指南》,為自動駕駛方的安全設計、測試應用提供了理論框架。該法案規定只有汽車生產商才能操縱沒有驅動控制的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