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
趙建俊,男,1979年5月5日出生于江蘇省阜寧縣,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江蘇省阜寧縣。被告人趙建俊曾因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12年11月30被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2年12月20日刑滿釋放。被告人趙建俊因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鹽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6日,經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11月9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鹽城市看守所。
2018年6月以來,趙建俊使用技術手段尋找境外網站漏洞,通過掛“木馬”程序等方式在境外網站后臺生成webshell鏈接(即網站后臺登錄管理權限)并賣給被告人張俊煌、林曉敏、周小毛等人使用,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利27萬余元。經上海弘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被告人趙建俊QQ14×××57郵箱保存的其非法獲取境外網站webshell鏈接39966個,截止至2020年6月23日仍能正常鏈接的webshell鏈接573個,按IP地址去重后有363個,被告人趙建俊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363臺。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福建省耐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俊煌為了提升該公司網站在境外搜索引擎上的排名、擴大廣告渠道,以達到提升外貿產品銷量獲利的目的,共支付234746元人民幣從趙建俊處購買境外網站webshell并加以利用,并安排公司員工何某(另案處理)對webshell篩選,公司員工吳某(另案處理)操作在境外網站后臺掛鏈接,操作成功后將有用的webshell數量反饋給何某,由何某通知公司會計林某給趙建俊轉賬支付。經鑒定,截止至2020年6月23日,被告單位福建省耐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張俊煌所買的仍能正常鏈接的webshell鏈接108個,按IP地址去重后有79個,福建省耐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張俊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79臺。
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林曉敏為了提升自己網站在境外搜索引擎上的排名,以達到提升外貿產品銷量獲利的目的,支付至少38000元人民幣從趙建俊處購買境外網站webshell鏈接,并加以利用在境外網站后臺掛鏈。經鑒定,截止至2020年6月23日,林曉敏所買的仍能正常鏈接的webshell鏈接50個,按IP地址去重后有38個,林曉敏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38臺。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周小毛為了提升自己網站在境外搜索引擎上的排名,以達到提升外貿產品銷量獲利的目的,支付至少6000元人民幣從趙建俊處購買境外網站webshell鏈接,并加以利用在境外網站后臺掛鏈。經鑒定,截止至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周小毛所買的仍能正常鏈接的webshell鏈接40個,按IP地址去重后有26個,被告人周小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26臺。
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林曉敏為了提升自己網站在境外搜索引擎上的排名,以達到提升外貿產品銷量獲利的目的,從趙建俊處購買境外網站webshell鏈接,并在境外網站后臺掛鏈,為此支付給被告人趙建俊人民幣至少38000元。經鑒定,截止至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林曉敏所買的仍能正常鏈接的webshell鏈接50個,按IP地址去重后有38個,被告人林曉敏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至少38臺。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周小毛為了提升自己網站在境外搜索引擎上的排名,以達到提升外貿產品銷量獲利的目的,從趙建俊處購買接收境外網站webshell鏈接,并在境外網站后臺掛鏈,為此支付被告人趙建俊人民幣至少6000元。經鑒定,截止至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周小毛所買的仍能正常鏈接的webshell鏈接40個,按IP地址去重后有26個,被告人周小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至少26臺。
審判結果
趙建俊違反國家規定,利用他人網站漏洞,通過掛“木馬”等程序在他人網站后臺生成webshell鏈接,并賣給他人掛鏈,對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特別嚴重;被告單位福建省耐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曉敏、周小毛明知是趙建俊非法獲取的webshell鏈接仍予以購買,并通過掛鏈的方式對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被告人張俊煌作為福建省耐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具體負責實施上述行為,情節嚴重,上述各被告人及被告單位的行為均已經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建俊、張俊煌、林曉敏、周小毛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趙建俊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張俊煌、林曉敏認罪認罰、初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信。綜上,為保護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四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建俊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單位福建省耐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罰金已預交。)
三、被告人張俊煌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交。)
四、被告人林曉敏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交。)
五、被告人周小毛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交。)
六、責令被告人趙建俊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七、扣押的作案工具電腦主機2臺、硬盤2塊,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