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討電商平臺規則效力來源前,首先我們先看什么是電商平臺規則,下面梳理了主要電商平臺對“規則”的界定。
【京東】《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業務管理總則》中“規則”定義:是指展示在京東系統之中,需要商家實時關注的、與商家經營有關的任何規范性文件、通知、指引,包括但不限于營銷方案、商家手冊、商家后臺公告、商家后臺幫助中心等。
【淘寶】《淘寶平臺規則總則》中的“規則”定義:淘寶平臺規則是以下規則的統稱:
1.《淘寶平臺規則總則》(以下簡稱“《總則》”);
2.針對淘寶平臺會員市場管理與違規處理、行業市場管理、營銷活動和其他必要事項,所制定的有關具體規則規范,包含對具體規則規范進一步細化制定的相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規則規范”);
3.根據淘寶平臺臨時性管理需求所發布的臨時公告。
【拼多多】《拼多多用戶服務協議》(2021年6月16日生效版本)中“規則”定義:拼多多規則:包括所有拼多多已經發布或將來可能發布、修訂的各類規則、規范、規則解讀、實施細則、通知、公告等。
綜上,從廣義的定義來看,平臺規則是協調平臺、買方、賣方、用戶、其他相關者等各方之間的關系,約定了各方權利義務,規范了平臺運行秩序,在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前提下,實現平臺上共生共贏的一系列規則、規范的統稱。從狹義的定義來看,平臺規則主要是對平臺商家基本義務或平臺為了規范商家而行使的基本權利的內容的管控制度。從平臺規則約束對象來看,主要有兩種類型較為常見,一種是平臺與用戶達成的服務協議,另一種是平臺與商家達成的管控規則:如商家入駐規則,規定了關于供應商、服務商等準入及退出的內容。從規則的形式上看,主要有規范性文件、平臺通知、公告等多種形式;從平臺規范的內容來看,涉及更為廣泛,如商品的管理規則、營銷推廣規則、內容推廣規則、交易管理規則、爭議處理規則、違規處理規則等等。
電商平臺規則內容如此廣泛,那么你是否也會對平臺規則效力來源有疑惑,平臺規則的制約性來源于何?為什么會獲得平臺注冊用戶或入駐商家等平臺主體的普遍遵守?下面將從若干方面初析平臺規則的效力來源。
一、合同效力
作為平臺運營者的企業,與作為私法主體的用戶(自然人或法人)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用戶在電商平臺上注冊用戶時,與電商平臺簽署了注冊協議,因各平臺用戶注冊協議名稱有所不同,有的協議名稱為《用戶服務協議》,有的協議名稱為《平臺服務協議》,或者《平臺使用協議》等等,通過此種服務協議,平臺和用戶雙方可以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小米商城】《小米商城用戶協議》(2018年12月18日生效版本)是您(或稱“用戶”,指注冊、登錄、使用、瀏覽小米商城的個人或組織)與小米XX公司(平臺運營主體)及其關聯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小米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米”)及其合作單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商家)之間關于小米商城網站(域名為www.mi.com,簡稱本網站)與小米產品、程序及服務所訂立的協議。
【唯品會】《唯品會服務條款》(2021年7月21日生效版本)唯品會服務條款:即本協議,指您與唯品會當下訂立的旨在約定您登錄、使用本平臺,以及通過本平臺下達訂單、購買商品、支付貨款、收取商品等整個網購過程中,您與唯品會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書面合同。
二、法律法規規定
法律法規的作用是指法律法規對人與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所發生的一種影響,它表明了國家權力的運行和國家意志的實現。映射在電商平臺關系中,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文件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著電商平臺方、買方、賣方、用戶、其他相關者等行為者主體之間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電商平臺規則的制定也同樣須要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切實落實好各方權益,完善交易規則體系,維護公平競爭的網絡交易秩序。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電子商務法》,該法律一共分為七章、89條款,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電子商務法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對我們深入了解電子商務法帶來的形勢變化,推動企業做好相關合規工作都具有重要意義。
2021年3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重要部門規章,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細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規范交易行為、壓實平臺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制度規則,對完善網絡交易監管制度體系、持續凈化網絡交易空間、維護公平競爭的網絡交易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淘寶】《淘寶平臺規則總則》中的“規則的基礎”中明確規定了“法律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法律規定”)規定了淘寶平臺生態體系各方的法定權利義務,是淘寶平臺規則制定、修訂的法律基礎。
【京東】《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業務管理總則》中的相關規定:商家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對任何涉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本規則已有規定的,適用于本規則。本規則尚無規定的,京東有權酌情處理。
三、企業規范外化
通過線上渠道(如自建網站、網頁、移動應用軟件直接經營、或者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等)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與線下從事銷售活動的經營者之間,本質上都是直接開展經營活動,是從經營活動中獲取直接利益的經營者,線上渠道經營或是線下渠道經營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兩者只是利用了不同的渠道和手段,經營方式根據渠道不同有著各自的特點。如為了規范經營活動主體運行,經營活動的組織者在經營活動中有著自己的天然優勢,如對市場環境發展的判斷、自身的經營經驗以及其他更多的資源優勢,為了獲得更好地經營效益,經營活動的組織者勢必會利用自身優勢,對合作商或者參與到經營活動中的其他客戶進行某種行為規范指引,以達到合作共贏的目的。這種行為規范指引,線下渠道一般是多以“管理制度”、“合作商行為規范”等企業規范體現。而線上渠道的平臺規則類似于這種線下的企業規范,除了前面所提及規則中體現的由平等主體協商的內容外,也會存在一部分自上而下制定并執行的規范內容,如《平臺商家周期性考核標準》、《供應商管理規則》等等。
四、市民公約、民約、行業規章等社會規范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實現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為了充分發揮社會規范在協調社會關系、約束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深化行風建設,規范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制訂自律性社會規范的示范文本。如《社交電商行業自律公約》、《互聯網旅游服務行業自律公約》、《中國醫藥電子商務行業自律公約》、《中國B2B電子商務行業自律公約》、《K12 在線教育服務與評價》團體標準等等。公約的制定可以更好地規范行業發展,引導企業自律,指引平臺規則的完善。
比如:《互聯網旅游服務行業自律公約》第三條規定:“基于合法、自愿、公平、誠信原則,平臺經營者制訂交易規則與入網協議,平臺內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服務協議;積極使用相關合同示范文本(含電子文本)?!钡谑l規定:“健全消費者爭議解決機制和客服服務支持機制,制定并公示爭議解決規則……鼓勵制定并普及各種特定情況下的免責退款規則,給予消費者更大的退款空間”。
五、商業習慣
商業習慣是在特定的地域、行業、群體范圍內為一般當事人反復實踐而被人廣為知悉的經營性做法,是人們在商業活動中必須遵循的一種“規則”。
關于電商平臺對于不適用無理由退換貨的商品的認定,商品完好標準的認定,即使《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規定,以法定不適用退換貨的商品的規定舉例說明,《暫行辦法》列舉了四種商品不適用:1.消費者定作的商品;2.鮮活易腐的商品;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4.交付的報紙、期刊。除了前面四種列舉的商品外,實踐中因電商平臺經營商品的多樣性,還有很多商品是否適用無理由退換貨制度尚處于模糊地帶,如黃金、二手、海淘商品等等,由電商平臺結合平臺交易習慣來判斷。
【淘寶】《淘寶網七天無理由退貨規范》(2017年3月22日版本)
【京東】《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說明(自營)》(2021年2月8日版本)
六、公理
規則制定,也應遵守公理秩序,不得違背傳統的善良風俗與生活習慣,如平等、自愿、公平、誠信信用的理念等,對民事主體濫用權利以及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同時保護好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社會弱者的合法權益。
【淘寶】《淘寶平臺規則總則》中“規則原則”規定:淘寶平臺生態體系各方尊重和信守以下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信。淘寶平臺生態體系各方在淘寶平臺上的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國美】《平臺總則》(2018年10月31日生效版本)中的規定“退出管理”的規定:國美平臺針對商家制定了有關主動退出或被清退的相關管理細則。國美平臺有權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商家登陸或強制退出/清退商家。
若商家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國美平臺有權進行清退:
存在惡意競爭、影響消費者權益、影響國美平臺聲譽等違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的行為;……
【美團】《美團用戶服務協議》(2018年11月15日生效版本)中的“用戶注冊資料”規定:您應遵循誠實信用、合法善意的原則,向美團提交相關注冊資料,相關注冊資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序良俗、信息真實等原則,不應提交任何違法或不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