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中國網絡空間安全協會發布團體標準《應用商店App個人信息收集使用上架審核和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至11月15日。
南都記者注意到,意見稿擬對應用商店等App分發平臺進行規范,其中提出建立App開發者信用檔案,產品被有關監管部門通報五次以上或者下架三次以上的開發者,五年內不得從事App開發和運營。
意見稿擬規范對象為應用商店、應用市場、分發網站等分發平臺運營者。這些運營者不僅審核管理申請上架的移動應用程序(App),也審核管理小程序、快應用、H5頁面等新形態網絡應用程序的分發。另外,接入平臺運營者也需對所分發和接入的應用程序進行規范性審核和安全管理。
南都記者梳理發現,自去年起,監管部門曾多次強調應用分發平臺的責任落實問題。工信部亦曾公開通報騰訊應用寶、小米應用商店、阿里巴巴豌豆莢存在對上架App審核把關不嚴,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管理主體責任缺位。
“部分應用分發平臺未嚴格審查開發者信息以及App內個人信息收集的規則,騰訊應用、安智市場、360手機助手均存在虛假開發者信息App權限列表不全的問題。”工信部通管局副局長魯春叢曾在會上說道。
本次意見稿中提出,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臺運營者應當拒絕App進入本平臺。
具體情形包括:誘導、強迫用戶一次性授權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提供服務;在用戶拒絕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后,頻繁征求用戶同意,干擾用戶正常使用;具有定向推送信息功能的,未向用戶提供關閉定向推送信息的選項等12種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提出建立App開發者信用檔案,對其產品頻繁出現個人信息收集使用問題的開發者,及時警告,并向消費者發布個人信息安全警示;對產品被有關監管部門通報五次以上或者下架三次以上的開發者,五年內不得從事App開發和運營。
對于違法違規App的處理方面,意見稿擬規定了“清退”情形——經核驗用戶反映問題屬實的,督促App開發者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整改的,將其清退;對有關監管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移動應用程序,配合采取督促整改、清退等措施。
意見稿還表示,平臺運營者應展示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情況,包括App的基本服務類型、開發者名稱、官網鏈接、個人信息保護機構或負責人聯系電話和郵箱;嵌入SDK名稱、所實現業務功能或使用目的、收集個人信息類型和使用的系統權限等。
對于個人信息安全標識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平臺運營者應當設置不同顏色、形狀圖標等方式對移動應用程序的個人信息收集使用情況進行顯著標識,包括但不限于:對移動應用程序收集個人信息類型數量、申請系統權限數量進行顯著標識;對有關部門發布的,涉及政務和民生領域的移動應用程序標識“官方”字樣,并在用戶搜索時優先展示等。
另外,意見稿擬規定,平臺運營者每季度對移動應用程序審核情況、問題移動應用程序處置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報告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