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2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宣布:“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2021年11月8日,央行宣布創設推出碳減排支持工具,金融機構向重點領域發放碳減排貸款后,可向人民銀行申請資金支持。人民銀行按貸款本金的60%向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利率為1.75%,期限1年,可展期2次。
2021年11月1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前期設立碳減排金融支持工具的基礎上,再設立2000億元支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專項再貸款,形成政策規模,推動綠色低碳發展。
在此背景下,碳減排、節能降耗、生態環境保護必將是明年基建的熱點,受到政策的支持,“雙碳”目標的實現也應放在推動高質量發展和全面現代化戰略的全局中綜合考慮和應對。
然而能否把握住機遇,則還要看我們是否看對了趨勢,做好了準備。
本文重點梳理了“碳匯”、“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碳排放權”、“自愿減排量”、“碳交易”的有關概念,以供大家參考。
一、碳達峰與碳中和
雙碳即碳達峰、碳中和
(一)碳達峰:通俗來講,碳達峰指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某一時點達到最大值,之后進入下降回落階段,碳達峰是實現碳中和的前提條件,盡早地實現碳達峰可促進碳中和的早日實現。
(二)碳中和:指一段時間內,企業、團體或個人測算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通過植樹造林、海洋吸收、工程封存等自然、人為手段被吸收和抵消掉,實現社會活動二氧化碳相對“零排放”。
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發布。作為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中的“1”,意見為碳達峰碳中和這項重大工作進行系統謀劃、總體部署。
根據意見,到2060年,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和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80%以上。分三個階段實現碳中和:
(2020年-2030年):主要目標為碳排放達峰。在達峰目標的基本任務下,降低能源消費強度,降低碳排放強度,控制煤炭消費,發展清潔能源。到2030年,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取得顯著成效,重點耗能行業能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2030年-2045年):主要目標為快速降低碳排放、達峰后主要減排途徑變為可再生能源,完成第一產業的減排改造。
(2045年-2060年):主要目標為深度脫碳,參與碳匯,完成碳中和目標。從深度脫碳到完成“碳中和”目標期間,工業、發電端、交通和居民側的高效、清潔利用潛力基本開發完畢。
所以,“雙碳”又稱為“3060雙碳”,即:2030年實現碳達峰,2060年實現碳中和。
二、碳匯
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植被恢復等措施,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碳匯主要包括林地碳匯、草地碳匯、耕地碳匯、土壤碳匯、海洋碳匯幾種形式,但目前容易被界定且已經實施的主要是林地碳匯與海洋碳匯兩種。
(一)林業碳匯
是指利用森林的儲碳功能,通過植樹造林、加強森林經營管理、減少毀林、保護和恢復森林植被等活動,吸收和固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關規則與碳匯交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研究數據表明,我國碳匯能力逐步提升,通過大力培育和保護人工林,2010年-2016年我國陸地生態系統年均吸收約11.1億噸碳,吸收同期人為碳排放45%。
如,北京市房山區碳匯造林項目:
于2007年啟動,在房山區青龍湖鎮口頭村營造碳匯林2000畝。該項目是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支持的首批以積累碳匯、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碳匯造林項目,也是北京市首個碳匯造林項目。
將發揮生態效益作為項目建設定位,具有顯著的社會和生態效益。項目的實施,除產生預期的碳匯量以外,還為當地群眾提供良好的生態旅游場所。
(二)海洋碳匯
是將海洋作為一個特定載體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化的過程和機制。地球上超過一半的生物碳和綠色碳是由海洋生物(浮游生物、細菌、海草、鹽沼植物和紅樹林)捕獲的,單位海域中生物固碳量是森林的10倍,是草原的290倍。
2021年8月,廈門產權交易中心成立全國首個海洋碳匯交易服務平臺。
碳匯在碳中和愿景中扮演重要角色,碳匯項目將助力我國實現碳中和目標。
三、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
是指把生產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進行捕獲提純,繼而投入到新的生產過程中進行循環再利用,無法被利用的二氧化碳,通過封存技術進行埋存的技術。
我國CCUS技術整體處于工業示范階段,現有示范項目規模較小,成本是影響其大規模應用的重要因素,隨著技術的發展,我國CCUS技術成本未來有較大下降空間。
從實現碳中和目標的減排需求來看,依照現有的技術發展預測:到2050年,需要通過CCUS技術實現的減排量為6-14億噸;到2060年,需要通過CCUS技術實現的減排量為10-18億噸二氧化碳。
CCUS 技術將成為我國實現碳中和目標不可或缺的關鍵性技術之一,需要根據新的形勢對 CCUS 的戰略定位進行重新思考和評估,并在此基礎上加快推進、超前部署。
四、碳排放權(CER)
隨著《京都議定書》的生效,碳排放權成為國際商品,碳排放權交易的標的稱為“核證減排量(CER)”
我國高度重視利用市場化機制,推動溫室氣體減排和綠色低碳發展的制度創新,將碳排放權交易作為落實雙碳目標的重要抓手之一。
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啟動上線交易,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碳市場。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與國家自主貢獻目標的重要政策工具。
排放權從哪里來?配額一級市場與二級并存,
一級市場一般由各省發改委進行配額初始發放的市場,分為無償分配和有償分配;其中:有償分配附帶有競價機制,遵循配額有償、同權同價的原則,以封閉式競價的方式進行。
二級市場是控排企業或投資機構進行交易的市場。
五、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
2020 年 12 月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指出,CCER 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是作為補充,在配額市場之外引入自愿減排市場交易。CCER 交易指控排企業向實施“碳抵消”活動的企業購買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證量。
“碳抵消”是指用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源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匯,用來實現補償或抵消其他排放源產生溫室氣體排放的活動,即控排企業的碳排放可用非控排企業使用清潔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碳匯來抵消。抵消信用由通過特定減排項目的實施得到減排量后進行簽發,項目包括可再生能源項目、森林碳匯項目等。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消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 5%。碳市場按照 1:1 的比例給予 CCER 替代碳排放配額,即 1 個 CCER 等同于 1 個配額,可以抵消 1 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
六、碳交易
通俗地講,碳交易是指交易主體按照有關規則開展的溫室氣體排放權或碳排放空間的交易活動,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買方通過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從而獲得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其主要目的是降低減排成本、推進低成本應對氣候變化。
(一)交易主體
目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并不向所有主體開放,只有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才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
(1)重點排放單位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制定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并向社會公布。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制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滿足以下條件的溫室氣體排放單位,才可被列入國家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由國家分配碳排放配額,并參與交易:
1、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
2、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截至目前,生態環境部僅針對發電行業發布了《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方案(發電行業)》和《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的納入企業名單》。
因此目前能夠參與全國碳市場的被納入企業僅限于發電行業企業,剩余七大重點能耗行業(即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和民航)有望將來被逐步納入。2021年1月1日起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正式啟動,2225家發電企業首先分到碳排放配額。
(2)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
對于其他機構和個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尚未給出明確“符合交易規則”的標準。
2020年10月20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指出要逐步擴大碳排放權交易主體范圍,適時增加符合交易規則的投資機構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二)交易分類
按照碳交易的分類,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有兩類基礎產品,一類為政府分配給企業的碳排放配額,另一類為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
(1)碳排放權(碳配額)交易,是政府為完成控排目標采用的一種政策手段,即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內,將該控排目標轉化為碳排放配額并分配給下級政府和企業,若企業實際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額,則企業可以通過交易多余碳配額,來實現碳配額在不同企業的合理分配,最終以相對較低的成本實現控排目標。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碳排放配額的發放首先是由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排放配額總量及分配方案的基礎上,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后期適時引入有償分配機制且有償分配比例將逐步擴大。
(2)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
CCER是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補充形式,重點排放單位可以購買經過核證并登記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在5%內對超過碳配額的部分進行清繳。
(三)交易方式與交易機制
碳排放權交易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等交易方式。
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其經核查的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履行配額清繳義務,其實際排放量超過其所分配的碳排放配額,則面臨三種選擇:
(1)通過全國碳市場購買其他重點排放單位的盈余碳排放配額;
(2)在抵消限額內使用CCER抵消其碳排放配額的清繳;
(3)承擔未足額清繳的法律責任(如罰款、通報或核減下一年度配額等)。
而若當年碳排放配額存在盈余,則可以通過全國碳市場出售或結轉至后續年度使用。
(四)碳交易案例
2021年6月25日,包鋼股份與岳陽林紙簽署碳匯合作協議。
協議約定,岳陽林紙從自有林地碳匯量開發等三個方面保障提供包鋼股份不少于200萬噸/年的CCER的自愿減排指標,排放周期不少于25年,即提供總量不少于5,000萬噸的CCER減排指標,是目前國內落地的最大規模碳匯交易。
此外,依托包鋼股份所處的區位優勢和產業優勢,利用岳陽林紙碳匯項目開發技術、經驗優勢,共同合作在內蒙古地區開發新的碳匯造林項目和其他CCER減排項目,增加項目附加值,實現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與碳匯效益的協同創造。
(五)誤區
(1)“碳交易”不等于“碳匯交易”
目前碳交易產品包括排放配額(碳排放權)與國家核證減排量(CCER)兩種,并且在來自減排項目的國家核證減排量交易中,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只是其中交易的一種產品類型,而絕大部分產品是來自于能源工業、能源分配、能源需求、制造業、化工行業、建筑行業、交通運輸業、礦產品、金屬生產等其余15個專業領域的減排項目。由此可見,碳匯交易屬于碳交易的范疇,但是碳匯交易不等同于碳交易。
(2)不是所有造林項目的碳匯都可以進行交易
根據國內碳排放權交易的有關規則,必須是按照相應的減排機制的規則和方法學的要求開發林業碳匯項目所產生的碳減排量,經具備資格的第三方審定核證合格且獲得主管機構簽發后才能進行碳匯交易。
即從項目碳匯量中扣除了基線碳匯量和泄漏量之后剩余的碳匯量,也就是項目減排量。
工 隆 建 通 智 庫
【博主講堂】
2022年政府投融資及銀行政信業務新趨勢新方法
1月14日 線上直播
主講人:薄著
【課程內容】
一、2021年監管政策對地方政府投融資的影響
1.加強國企債務風險管控的影響
2.銀保監會15號文隱債監管加強的影響
3.財金40號函提示“ABO+”及“投資人+EPC”模式的影響
4.出讓金、房地產和土拍市場受限的影響
5.綠色和低碳發展的影響
6.減稅降費財政減收的影響
二、2022年經濟金融和監管形勢展望
1.疫情、世界經濟、國內經濟以及重大不確定性因素
2.隱性債務管控方面
3.基建投資規模方面
4.房地產市場監管方面
5.綠色和低碳發展政策方面
6.鄉村振興方面
7.高端制造業方面
8.參與國際競爭方面
9.銀行信貸投向方面
三、2022年政府投融資新邏輯
邏輯一:區分隱性債務和市場化融資(某市政道理河道整治景觀提升“投資人+EPC”案例)
邏輯二:區分政府投資項目和非政府投資項目(某地級市濱海科創園F+EPC項目的模式變化案例)
邏輯三:改變政府資金使用方式(某市財政撥款發揮撬動作用案例)
邏輯四:做大做強城投(兩縣市城投整合發展案例)
邏輯五:規劃有經營收入的項目(某縣橋梁項目市場化融資案例)
邏輯六:以土地的最終產出規劃項目(某交通項目一體化建設發展案例)
應對一:發展EOD模式(某地級市山水林田湖草環境整治和房地產案例)
應對二:開展城市更新(某市城中村改造案例)
四、2022年基建的五個新特征
1、五個“新”
2、三個“更加”
五、存量資產融資及項目現金流的構造
(一)流域治理項目存量資產變現案例
(二)公共服務網絡存量資產變現案例
(三)盤活存量資產的政策依據存盤資產融資的創新模式及其意義
(四)某國資委下屬企業交易案例
(五)到底是REITs還是銀行貸款?
(六)REITs試點的銀行機遇
(七)如何為項目構建現金流?
六、2022年政信發展超級方法論
1.地方政府通過有限的財力撬動金融,促進融資、基建、經濟高質量發展和財力培育的方法;
2.城投企業如何在完成地方政府任務的同時做大做強自己,通過市場化融資實現政府的施政目標;
3.銀行和建企如何以專業能力獲取政府業務,獲得競爭優勢。
七、2022年政信與資本市場結合
1.資本市場與資本工具簡介
2.北交所的設立及影響
3.利用資本市場融資 案例
4.利用資本市場化債 案例
5.利用資本市場招商 案例
6.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城投 案例
八、地方政府隱性債務識別與化解
1.隱性債務的概念 案例
2.隱性債務的甄別要點 案例
3.不同行業隱債的甄別 案例
5.不同類型基建項目隱債甄別 案例
6.15號文之后,隱性債務防范與化解
7.隱性債務置換案例 案例
九、城投融資重點實務問題
1.政府如何安排資金用于項目?案例
2.政府的預算只有1年,但資金支付期需要十年,這個問題如何解決?案例
3.能否簽訂超過三年的政府支付合同?
4.專項債必須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項目嗎?案例
5.專項債與市場化融資怎么搞?案例
6.專項債做資本金應注意哪些問題?案例
7.專項債應該由誰來還?專項債是否不用城投去還?
8.如何區分項目的業主方、執行方、施工方和融資模式?
9.城投怎樣利用專項債資金?案例
10.城投如何合規介入土儲業務?案例
11.政府可否委托國企進行土地開發?案例
12.委托代建與授權開發有什么不同?案例
13.政府購買拆遷安置服務是否包括購買資金?案例
14.委托代建以及政府購買服務、政府采購工程能不能融資?案例
15.委托代建、政府購買服務、政府采購工程對城投的要求有什么不同?
16.土地出讓金返還模式還可行嗎?案例
17.土地出讓金如何合規用于項目?案例
18.政府如何合規地把錢給到城投?案例
19.財政如何給城投合法合規注資?案例
20.如何以政府的補助補貼資金合規增強城投的還貸能力?案例
十、政府支持城投融資項目自平衡的方式
1.未來社區模式 案例
2.TOD模式 案例
3.EOD模式 案例
4.礦山生態修復自平衡模式 案例
5.砂石資源自平衡模式 案例
6.M0新型產業模式 案例
7.土地相關收益自平衡 案例
8.資源充分利用方式 案例
9.項目經營性挖掘方式 案例
10.異地平衡模式 案例
11.一二級綜合開發模式 案例
12.產城一體化模式 案例
十一、城投做大做強5種模式
1.京投ABO模式 案例
2.園區運營商模式 案例
3.經營性項目城投委托代建模式 案例
4.授權開發+做大做強城投模式 案例
5.園區“授權+封閉運行”模式 案例
十二、新時代學校醫院基建融資
(一)義務教育和公立醫院融資的困境
(二)公立醫院融資政策和模式
(三)義務教育相關政策及資金解決模式
(四)以租代建模式 案例
(五)政府合規補貼模式 案例
(六)醫院學校融資模式總結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