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國家網信辦等十三部門聯合修訂發布《網絡安全審查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辦法將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絡安全審查,并明確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根據審查實際需要,增加證監會作為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同時完善了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因素等內容。
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違法活動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四部門近日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服務規范,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積極傳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傳播違法信息,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規范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或者傳播非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實施影響網絡輿論、規避監督管理以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簡要介紹《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出臺《規定》主要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深入推進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需要。黨中央印發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提出制定完善對算法推薦、深度偽造等新技術應用的規范管理辦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和《關于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文件先后出臺并作出相關頂層設計。在此基礎上,及時制定具有針對性的算法推薦規定,明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要求,也是落實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二是積極促進算法推薦服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需要。算法應用日益普及深化,在給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注入新動能的同時,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誘導沉迷等算法不合理應用導致的問題也深刻影響著正常的傳播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給維護意識形態安全、社會公平公正和網民合法權益帶來挑戰,迫切需要對算法推薦服務建章立制、加強規范,著力提升防范化解算法推薦安全風險的能力,促進算法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問:《規定》中所稱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什么?
答:《規定》中所稱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
問:《規定》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哪些信息服務規范?
答:《規定》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積極傳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傳播違法信息,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發布審核、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配備與算法推薦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撐;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等;建立健全用于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庫,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簽管理,完善記入用戶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用戶標簽管理規則;加強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在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信息;規范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或者傳播非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實施影響網絡輿論、規避監督管理以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問:針對群眾普遍關心的用戶權益保護問題,《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答:《規定》明確了對于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用戶權益保護要求。一是算法知情權,要求告知用戶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并公示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等。二是算法選擇權,要求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用戶選擇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相關服務。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選擇或者刪除用于算法推薦服務的針對其個人特征的用戶標簽的功能。三是針對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消費者等主體提供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作出具體規范。如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應當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應當建立完善平臺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
問:《規定》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規范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不得傳播非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
問:《規定》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哪些備案義務?
答:《規定》明確,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等備案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同時,明確了備案編號標注、備案信息變更、備案注銷等相關事宜。
問:《規定》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履行安全評估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留存網絡日志,配合網信部門和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等十三部門聯合修訂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辦法》修訂背景?
答:網絡安全審查是網絡安全領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原《辦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以來,通過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活動進行審查和對部分重要產品等發起審查,對于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1年9月1日,《數據安全法》正式施行,明確規定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我們據此對《網絡安全審查辦法》進行了修訂,將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絡安全審查范圍,并明確要求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
問: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可能的結果有幾類?
答:對外開放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我們始終支持境內企業依法依規合理利用境外資本市場融資發展。《辦法》明確“掌握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可能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無需審查;二是啟動審查后,經研判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可繼續赴國外上市程序;三是啟動審查后,經研判影響國家安全的,不允許赴國外上市。
問:如何理解網絡安全審查中涉及的數據處理活動?
答:根據《數據安全法》,數據處理活動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辦法》重點聚焦的是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上述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形。
問:網絡平臺運營者何時申報赴國外上市網絡安全審查?
答:網絡平臺運營者應當在向國外證券監管機構提出上市申請之前,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問:赴國外上市網絡安全審查如何提交申報材料?
答: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具體工作委托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承擔。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在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的指導下,承擔接收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等任務。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設立網絡安全審查咨詢窗口。